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发[2014]24号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安图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要求,在认真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县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补贴。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县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 县政府为城乡一级、二级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为三级、四级残疾人和城乡低保人员代缴最低档次标准50%的养老保险费。
第三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县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三)省和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县社会保险局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县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县社会保险局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老农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一条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 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按省统一安排,纳入 “金保工程 ”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社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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