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2021年12月23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出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本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5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收到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规范操作流程,抓好贯彻落实惠民政策。一是抓学习,确保人员学懂学透。为精准帮助工伤职工“算得清”待遇,“解得清”疑惑,收到文件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政策;二是抓安全,盯紧基金支付防流失。待遇支付前根据调资政策按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供养亲属类别对调资数据进行分类检测,重点抽检享受伤残津贴人员的涉及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数据,确保发放金额准确无误;三是抓时效,协调联动保障资金按时发放。积极衔接相关部门沟通发放计划和资金预算,确保调资待遇足额发放到位。
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以“不少一人,不差一分,按时发放”为工作目标,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组织工作人员加班加点,高效有序地完成待遇调整任务,于12月27日把增发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及时转入定期待遇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同时,注重政策宣传,提高社会认同,通过窗口咨询、接听咨询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方式,让广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知晓政策、理解政策,使惠民政策在惠及民生的同时,更加凝聚民心。
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开始,我县补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待遇27人60,876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10人11,760元,生活护理费15人24,780元。截至12月底,共计为43名工伤职工调整了待遇97,416元,并及时补发了1-12月份增资部分,调待工作圆满完成。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全县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工作意义重大,把好事办好,确保调待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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