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徐玉玲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市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的建议》(第37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不能对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减免。
二、关于降低养老金标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越高、工作(缴费)的年限越长、退休时间越晚、则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所以,下岗职工退休养老金的计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能降低养老金标准。
三、下岗职工可享受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一)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吉人社联字【2017】94号《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补贴标准以及申请拨付的程序。我市下岗职工符合相关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可到我市就业局办理。
(二)“助颐宝”贷款
“助颐宝”贷款是我局2015年针对我市下岗生活困难、暂时无法全额缴纳所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而推出的一项惠民政策。我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贷款条件的下岗职工可以到我局申请社保基金贷款。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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