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6 来源:

广大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稳岗减负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关于落实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80号)精神,自本通知之日起开展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一、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生产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非“僵尸企业”且参保主体为非机关事业单位;

2.截至上年末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出现净减员(忽略死亡、退休)或净减员率(忽略死亡、退休)不高于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上年初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净减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惩戒”责任主体。

二、返还标准

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照际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上类型已划为大型企业的,按照大型企业执行)等非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按照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三、返还方式

本年度稳岗返还首先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凡是符合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请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进行稳岗返还银行账户确认。

不进行账户确认的、单位账户信息与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转为申请模式,可通过柜面申请办理。

(责任编辑: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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