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
发布时间:2018-05-14 17:20: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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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省直行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表单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吉林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959号,3楼310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夏季);

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00至16:30(冬季)

咨询电话 0431-85088992 监督投诉电话 0431-8508899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当日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无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
送达方式 无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省直行业参保单位可查阅本单位的业务档案;省直行业单位参保人员可查阅本人的业务档案;国家和本地区行政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23、25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10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6.8.2条款规定查阅业务档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本人查询需提供身份证;2、代办人查询需提供被查询人及代办人身份证;3、单位查询需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单位介绍信;4、其他组织查询需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性
备注 单位介绍信需注明被查询人基本身份信息及查询用途,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到吉林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中心对外服务窗口(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3楼310室)提供所需申请材料后直接办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其前往的档案馆的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所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如需要利用,必须经过档案保存单位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1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23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不得任意提供利用,如需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第25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公布:(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还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报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或者上述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必要时,应当申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如需公布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10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6.8.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将可开放的业务档案对社会和个人提供检索和查询服务。档案查询服务应符合GB/T27768的规定。适用对象及范围如下:a)参保单位可查阅本单位的业务档案b)参保人可查阅本人的业务档案c)国家和本地区行政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查阅业务档案。d)其他部门或社会组织等可依法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查阅业务档案。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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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ICP备05005982号

吉公安网安备22000002000003号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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