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养老、失业和个体人员保费征缴(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当期征收)
发布时间:2018-05-14 17:45: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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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养老、失业和个体人员保费征缴(城镇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当期征收)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应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适用对象: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和以个体身份参保的缴费人员。
实施机关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处
办公地址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4、5、6、7号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3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1-85821812、85856916、85821818、 监督投诉电话 0431-858218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法定时限     无期限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现场办结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缴费期内参保单位和本年度内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未缴费人员。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 单位缴费要依据社保缴费通知单,
                   (2)个人缴费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依据三方协议,自动扣款,不必跑动)。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无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之用人单位和个人。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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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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