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发布时间:2018-05-14 18:18:07 来源:

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目录

 

事项名称 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额核定缴费基数。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
实施机关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处
办公地址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2、3号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3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1-858218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1-858218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法定时限    无期限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现场办结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额核定缴费基数。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上一年度实发工资统计表(原件);
                     (2)申报承诺书(原件)。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原件(1份、A4纸打印)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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