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失业保险登记(省直行业单位新参保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未参保且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 ||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6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冬令时13:00-15:30 夏令时13:30-16:00 | ||
咨询电话 | 0431-8582181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1-858218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批准或不批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中规定的原行业统筹单位 |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五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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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复印件(1份、A4纸打印)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第四条规定:“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从1998年9月1日起,由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跨省、区、市的,按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其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分别移交所在省、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行业统筹在各省、区、市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予保留,待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时再统筹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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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