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失业保险登记(省直行业单位合并、分立)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文件或法律文书办理单位合并或分立的行为 | ||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6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冬令时13:00-15:30 夏令时13:30-16:00 | ||
咨询电话 | 0431-8582181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1-858218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批准或不批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无期限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合并或分立单位在同一参保统筹区内 2、参保单位存在欠费或待转基金的,应先结清相关账务后再办理合并、分立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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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1)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申请书》; (2)单位合并、分立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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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复印件(1份、A4纸打印)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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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