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失业保险登记(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与个体人员参保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权利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参保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 | ||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4、5、6、7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冬令时13:00-15:30 夏令时13:30-16:00) | ||
咨询电话 | 0431-85821812、85856916、8582181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1-858218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批准或不批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 ||
法定时限 无期限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现场办结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单位人员新增: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 个体人员新增: 2013年以后在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行业单位缴费10年以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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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一)单位人员新增:(1) 《( )月份参保人员新增明细表》; (2)《 劳动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或《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录用军转人员需提供《应征入伍审批表》、《军人调配证》、《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收函》。 (二)个体人员新增:行业解除关系个体参保人员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社会保险个体人员参保登记信息表》; (2)银行三方协议(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 (5)档案(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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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复印件(1份、A4纸打印)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二)《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吉劳险字[1999]40号)第四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基金经办工作,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并负责编制基金的预决算草案,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统计、信息工作。 (三)《省人社厅关于原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2013]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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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