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失业保险登记(省直行业单位城镇企业职工中断恢复缴费)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参保单位办理缴费人员增加、减少业务,应及时到社保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4、5、6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冬令时13:00-15:30 夏令时13:30-16:00 | ||
咨询电话 | 0431-85821812、85856916、8582181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1-858218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批准或不批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 ||
法定时限 无期限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现场办结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化的 |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一)单位人员增加需要提供: (1)《增员表》; (2)《劳动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或《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人员减少需要提供: (1)《减员表》; (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劳动备案名册》或调转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复印件(1份、A4纸打印)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