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与支付)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参保职工或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凭行政部门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业务 | ||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11、12、13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00(夏季) | ||
咨询电话 | 0431-85821816、8582181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1-858218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批准或不批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 ||
法定时限 无期限 | |||
附加说明: 业务量相对集中,需提前预约办理,以减少排队等待时间。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现场办结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符合退休条件,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人事档案(原件); (2)《公示退休人员名册》(原件); (3)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表》(病退人员提供)(原件)或《特殊工种认定表》(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提供)(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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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复印件(1份、A4纸打印)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规定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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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