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与支付
发布时间:2018-07-09 15:31:28 来源:

 

事项名称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与支付)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权力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参保职工或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凭行政部门审批表到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业务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
实施机关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处
办公地址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11、12、13号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00(夏季)
咨询电话 0431-85821816、85821817 监督投诉电话 0431-858218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法定时限     无期限
附加说明:   业务量相对集中,需提前预约办理,以减少排队等待时间。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现场办结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符合退休条件,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人事档案(原件);
             (2)《公示退休人员名册》(原件);
             (3)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表》(病退人员提供)(原件)或《特殊工种认定表》(特殊工种退休人员提供)(原件)。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复印件(1份、A4纸打印)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规定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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