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申办人或法定继承人申领一次性待遇。出国定居申请退保的,本人可申请一次性待遇结算。 | ||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8、9、10、11、12、13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00(夏季) | ||
咨询电话 | 0431-85856912、85821817、8582181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1-858218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批准或不批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即办即结 | ||
法定时限 无期限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现场办结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出国定居人员符合申领一次性待遇的人员。 |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一)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待遇:申办人身份证、证明申办人是死者生前单位社保专办员或法定继承人材料、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国外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中文翻译件)、火化收据(已火化的提供)。 (二)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死者身份证、领取人身份证、证明领取人是法定第一继承人的材料或公证书、继承人在社保指定的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国外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中文翻译件)、火化收据(已火化的提供)、非因公死亡证明。 (三)出国定居终止参保:出国护照、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当地国籍的身份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在社保指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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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复印件(1份、A4纸打印)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吉人社办字[2010]211号)四、关于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以参保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为基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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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