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和个体人员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转出)
发布时间:2018-08-05 09:34:36 来源:

 

事项名称 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和个体人员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权力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待遇领取地,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待遇领取地接续的行为。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
实施机关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
办公地址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 8、9、10号窗口办理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冬令时13:00-15:30 夏令时13:30-16:00
咨询电话 0431-85856912、85821817 监督投诉电话 0431-858218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途)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途)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邮递送达  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由单位向参保隶属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原养老保险关系已停保且养老保险缴费无欠款。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打印要转移人员的参保缴费凭证
材料形式     无
材料详细要求  无
必要性及描述  无
备注
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在自助区打印要转移人员的参保缴费凭证,然后交给参保人本人,本人把参保缴费凭证拿到要转入的社保经办机构。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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