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直行业单位城镇职工和个体人员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接续)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在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费的参保人员,申请将其在异地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行为。 | ||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的一级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省直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处 |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业务经办大厅 8、9、10号窗口办理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冬令时13:00-15:30 夏令时13:30-16:00 | ||
咨询电话 | 0431-85856912、8582181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1-858218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批准或不批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途) | ||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途)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至户籍所在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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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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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无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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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56911
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5821816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5821870
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81167821
省直工伤保险:81167823
失业保险: 858218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821825
信访办公室电话:85821800
网站联系电话:85821880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81167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