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缴费的补充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4〕57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就业困难和就业不稳定人员持续参保缴费,现就贯彻《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2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对已参保缴费的各类个体参保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体续保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3年的,除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中断缴费期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和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残疾人,提供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五、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六、2014年1月1日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0周岁人员,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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