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4
来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全力做好援企稳岗保就业等各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9号)精神,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

(责任编辑:长岭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郭旭)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永久西路399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4 邮编:131500

版权所有:吉林省社会保险

吉ICP备05005982号

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03号

吉林掌上社保APP扫码下载
苹果商店
安卓本地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