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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2013年底前彻底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保2013年底前彻底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3]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吉人社联字[2012]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要求在2013年底前彻底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工作进程,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解决失业保险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现实举措

  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各地应将其列入2013年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人社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省里对此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实施。对于在“35号文件”印发前已经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的市、县,也应对照“35号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梳理复查,确保彻底解决。

  二、确保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

  按照“35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在2013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各地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

  (一)第一季度必须完成摸底测算和资金落实工作。各地应按照“35号文件”确定的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搞好测算,具体落实到每个人应领取的标准和金额,明确资金支撑情况。存在支付缺口需省暂借资金的,应在此月底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列入省暂借计划。逾期不申报未列入省暂借计划的,原则上由地方自行解决。

  (二)第二、三季度必须完成具体发放工作。各地应按照“35号文件”的政策要求组织发放,不得随意更改发放标准,未按标准发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发放期间未及时领取的,应将应发金额予以挂帐预留,并依法告知。在2014年以后来领取的,所支付应领金额不变,以消除前后标准差异、互相攀比等不稳定因素,确保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的公平公正。

  (三)第四季度检查验收。各地应在10月底前对此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对于提前完成此项工作的,应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完成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三、实行调度通报督查制度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力量,加大工作力度。事涉部门要抽调专人联合办公,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时限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县每月底应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解决国企改制社保并轨试点失业保险问题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表》,并附文字说明。对于工作没有按时限要求完成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时向当地政府予以通报,并派员督查督办。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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