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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三、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银行系统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指导,使银行系统各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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