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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局”)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结合全省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局。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局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全省社会保险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局内部控制工作执行情况。各市(州)社会保险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社会保险局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利用计算机等科学手段对各业务经办环节进行控制。稽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并对本局主要业务经办环节进行具体的监督控制。

第五条 社会保险局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控制业务经办环节按时足额征缴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监督控制业务环节按政策规定核定和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控制业务环节按规定要求修改业务数据。通过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控,使全系统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达到操作规程、管理科学、服务到位的有效运行体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内部控制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各项业务管理行为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控制范围涉及经办业务的各个方面及所有经办部门和人员。各部门、岗位权责分明,决策、经办与监督控制严格分开,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系统,保障内控管理机制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内部控制内容

第七条 组织机构控制

(一)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内部机构、岗位设置科学合理,配备齐全,职责明确,权限清晰,决策程序规范,依工作重要程序分层授权到具体岗位,下级岗位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岗位审核。

(二)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调配、干部培训依据业务需要进行规划;干部使用和奖惩与业绩考核紧密联系。

(三)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控制制度。明确领导授权范围;建立权力监督机制;建立重要岗位,定期轮岗制度;市县社会保险局长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定期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考评,发现违反内控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业务运行控制

(一)按照业务规程操作。建立和完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核定、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资产抵(质)押管理、稽核审计等业务环节业务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规范统一;数据的修改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四)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公开透明。

(五)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九条 基金财务控制

(一)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规程操作,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按照不同险种分账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相互挤占。全理运用会计方法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法有效,更正会计记录应按会计准则规定方法进行。更正重要的会计记录要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三)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财务会计部门应设立会计负责人(主管)、记账、复核、出纳和财务网管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收支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岗代办。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票据、空白凭证实行专人管理并有登记,印鉴与票据分人保管。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四)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财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或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五)完善账务核对制度。对不同账务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条 信息系统控制

(一)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和财务系统功能划分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能,明确业务操作人员、财务人员、审核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等各类人员的职责和使用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操作所依据的有效凭证和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

(三)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监控。建立数据异地备份机构,确保数据安全。

(四)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综合数据。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网络。对于涉密信息需要在网上传输的进行加密处理。加强网络和计算机病毒防护,确保网络安全。

(六)建立机房和相关设备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击等工作。落实定期维护、故障处理、安全值班和出入登记等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 内部控制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个人申请参保、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首先由登记环节审核,并将申报单位基础信息录入系统;其次提交复核环节复核;第三交申报人员确认;第四报主管领导签字,第五登记环节经办。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出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时,业务人员开具转出手续,计算应转出个人账户金额,经稽核审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转财务部门支付应转移金额。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入或补建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时,业务人员审核并录入基本信息,经稽核审计部门稽核,确认转入或补建条件正确、建账信息准确后,经主管领导签字,业务人员为其建立参保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由其本人签字后申报。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参保单位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业务部门对其核定确认后,将核定的缴费人数、基数明细及其相关资料转稽核审计部门,稽核审计部门对业务部门核定的缴费人数、基数进行复核,复核后反馈给业务部门暂依此征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基数情况,制定稽核计划,并进行实地稽核。稽核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此修正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基数,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在企业或经办大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开具征缴凭证后,将其分别传给缴费单位、个人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保费后予以确认,业务部门依据财务确认的收款金额记录缴费个人账户;缴费个人账户须经稽核审计部门复核确认后予以保存;

第十八条 新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时,业务部门首先对其享受待遇资格、享受待遇标准进行核定,核定结果转稽核审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结果在社区或业务大厅公示7天。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如无举报或问题,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纳入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发放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时,首先业务部门制定发放明细表,经稽核审计部门审核,基金管理部门复核,分管领导签批后,基金管理部门才能将应发基金划拨到代发机构。并与代发机构按月对账,及时结算。

第二十一条 缴费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等原因终止缴费的,业务部门审核并计算应返还金额,经稽核部门稽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转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十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时,由业务环节计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丧葬费(丧葬抚恤金、一次性救济费)及养老保险应返还个人账户金额后,报稽核审计部门稽核、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转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数据录入、复核制度。经办各项业务时,下道程序对上道程序要进行复核,上道程序负主要责任,下道程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待遇调整、补发时,业务部门计算调整和补发金额,经稽核审计部门稽核、主管领导签字后,转财务部门支付。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业务数据修改联审制度。业务部门录入数据确认后无权直接修改。数据库中的数据确需修改时,要由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稽核审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签批后由系统管理人员负责修改。修改数据时,系统管理员要在2人以上,持有关签批手续,经过身份验证后方可进入数据修改系统修改数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数据修改留痕监控制度。稽核审计部门设置安全日志备份服务器,对数据修改时产生的操作员信息、使用的计算机信息、修改时间和修改内容等进行记录。系统管理员在服务器上对数据库进行的操作产生的记录也实时传入安全日志备份服务器中,以记日志补篡改。

第二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建立安全日志服务器管理制度,利用日志分析系统对数据修改信息进行实时或定期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进入安全日志备份服务器系统须有2人以上,经验明身份后才能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稽核审计部门履行内控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上级社会保险局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下级社会保险局内控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制定内控检查计划,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控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稽核审计部门在检查内控运行情况时,可以查阅有关文件、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对主要资料或有重大问题的资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复印。复印的资料要由被检查部门盖章。在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严重影响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稽核审计部门应按照规定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要由稽核审计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检查结果在全省或全市进行内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局建立各部门、各岗位和业务环节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

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办理有关事项,给社会保险事业造成不良后果或参保单位和职工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市社会保险局建立内控考评机制,每年组织考评一次。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主要指标之一。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建设。包括单位领导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等内容。

(二)社会保险局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入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三十四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社会保险局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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