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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字﹝2016﹞41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养老保险缴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起,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可选择上述标准的120%、110%、80%、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仍使用实际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参保人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趸缴本人灵活就业期间未参保年份的养老保险费。首次申请趸缴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累计趸缴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趸缴年限全部纳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其中,2015年底前已参保的人员,2016年底前申请趸缴的,仍按2014年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三、趸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限于在趸缴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返还本人,个人账户利息保留。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单位所得税率低于25%,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由参保单位提供),依法自主申报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暂定为三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8日

(责任编辑:大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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