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社会保险局: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36号),现印发《吉林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经办规程》,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76 

 

 

 

吉林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经办规程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40号)精神,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20]36号),制定《吉林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经办规程》。

一、取消失业保险金申领60日时限限制

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吉人社函[2020] 21号)第二条第四款执行。

二、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吉人社函[2020] 21号)第二条第七款执行。

三、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不再区分农民工失业原因,按照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吉发改价调联[2020] 247号)执行。

五、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2020年度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100%发放稳岗返还资金,2020 年度已按50%发放完毕的,不需要重新申请、重新审核,由原发放社保局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发,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规程》(吉社保[2020] 4号)执行。

六、阶段性失业补助金

(一)资格条件

20203月至12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失业人员,包括实际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和实际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期限及方式

文件下发之日(202073日)起至20201231日,可通过网上或柜台向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要件

有效身份证件(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银行卡)。

(四)计发标准

失业补助金自申请当月计发,期限为6个月,标准分两个档次:

1.累计实际缴费满1年的,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2.累计实际缴费不足1年的,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含转入、转出)。

(五)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

(六)列支科目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七、阶段性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一)资格条件

201911日之后参保不满」年的失业农民工。

(二)申领期限及申领方式

文件下发之日(202073日)起至20201231日,可通过网上或柜台向最后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保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要件

有效身份证件(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银行卡)。

(四)计发标准

临时生活补助自申请当月计发,期限为3个月,按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计发。享受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五)停发条件

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六)列支科目

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责任编辑:东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李东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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