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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05 14: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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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创新信贷产品,加快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市适龄居民都能参加养老保险,确保敦化市民老有所养、老有保障、安享晚年,敦化农商行向确实需要以贷款资金缴纳基本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内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发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助保贷款(简称助保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以社会保险局同意参保人员利用贷款资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敦化农商行贷款资金为依托,参保人员参加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为保障,实现居民以贷款资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利用退休金偿还贷款。

第三条 由社会保险局负责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筛选工作,我行为参保人发放信用贷款,用于缴纳养老保险金,以其退休后养老待遇(包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抚恤金等)偿还贷款本息,其在贷款期限内死亡由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代偿借款本息形成风险敞口部分。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指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区内的自然人,并经敦化市社会保险局同意以贷款资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加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的人员。

第五条 贷款用途:用于向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内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确实需要以贷款资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六条 申请助保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符合社会保险局以贷款资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2、诚实守信,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重大疾病;

3、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领取的养老金具有偿还助保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本息的能力;

4、持有与敦化农商行签署合作协议的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单,且保险单第一受益人为敦化农商行。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申请助保个人小额信用贷款客户可以选择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80%或100%为基数核定缴费金额。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每年按照社会保险局公布的缴费标准逐年发放贷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借款人的年龄、可贷款期限、退休工资的还款能力及是否留存生活费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以贷款资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以退休工资偿还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借款人男性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超过67周岁,女性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超过62周岁。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优惠利率。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取分段计息还款的方式:在法定退休年龄前采取按年结息,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在法定退休年龄后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最长期限不超过7年,在领取退休工资期间可以部分提前还款。

 

第四章 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助保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流程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

借款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提供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书面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已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退休前补缴费用为15年减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应年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补交费用为一次性缴费额减去需贷款金额);

3、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限内每年由社会保险局提供每期同意放款通知单;

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助保贷款申请书

5、借款人参加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单。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贷款人受理贷款申请后,至少应由两名客户经理联合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和确认,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

重点审查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结息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人身保险单的保费金额、期限、第一受益人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相关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有效。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助保小额信用贷款无论金额大小,全部集中合规风险部审批,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的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审批通过的贷款签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借款合同》,保险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贷款放款。借款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限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敦化农商行签署借据,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结算账户内,参保人员持借据回执到社会保险局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偿还、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的偿还。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每年12月21日由借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在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借款人退休工资由社会保险局按借款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留足生活费(如借款人与贷款人对生活费存在特殊约定,依照约定执行)或不留存生活费,剩余部分每月全额划入在敦化农商行指定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借款人才能足额享受退休待遇。

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敦化农商行将根据借款人实际使用的金额及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时,以借款人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中的缴费款、抚恤金等补助金偿还贷款,仍有风险敞口部分由人寿保险公司理赔资金弥补。

第二十条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加强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及时签发《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确保借款合同的有效执行,防止诉讼时效丧失。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逐级建档、规范操作的原则进行管理,对贷款业务过程中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等。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贷款的监管、检查,对违规操作或未尽责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敦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