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政策有关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6月22日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相关要求,针对我省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及部分地区过渡性标准未公布实际情况,为做好2020年7月1日以后的征收工作,
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核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方面:按照国家政策要求,
2020年7月1至12月31日核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执行2019年7月1至12月31日标准(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及部分地区过渡性标准的60%);核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上半年使用的口径标准进行核定(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及部分地区过渡性标准的300%)。由于我省2019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及部分地区过渡性标准未公布,对于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在上半年使用的口径标准以下的,可以正常核定。对于部分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超过上半年使用的口径上限标准的,暂缓核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待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及部分地区过渡性标准公布后,按照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上限。
2. 核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方面:按照
国家政策要求,仍保留上半年各地确定的14个缴费档次,各地正常按其进行核定缴费基数。待我省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及部分地区过渡性标准后,在原基础上,增加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档次,可供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进行重新选择。在我省未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及部分地区过渡性标准之前,若有超过上限缴费档次申请缴费的,可以按照现有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政策咨询电话:0431-87236350
德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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