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来源: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社保函〔2017〕163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

  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暂行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重要手段和具体措施。《暂行办法》对于加强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经办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解决用人单位历史陈欠,杜绝新增欠费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

  1.严格审核缓缴原因。各地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费申请后,要对申请延期缴费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查,由直接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相关材料,明确上报材料的审核标准、存档。要按照相应权限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上级审核,确保工作过程法律依据详实,保证延期缓缴工作合法合规。

  2.严格把关缓缴的条件和期限。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经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判定企业是否具有申请缓缴资格时,要对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是否连续四个月或六个月不能发放在职职工最低标准工资的情况进行鉴别,对其所提供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手续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提供的手续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有效、全面,必要时需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核实。

  3.严格办理缓缴手续。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延长缴费的社会保险费期限。有资产可供抵押的,需报送抵押、质押合同、抵押登记凭证和社会保险局审核并认同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款计划。对无法提供资产抵、质押担保的用人单位,可依法由第三方单位进行担保,第三方担保单位应具有合法的担保资质。确保提供的材料完备,确保延期缓缴工作程序合法、手续合法,避免出现延期缓缴工作违法失效问题。

  4.严格执行备案管理。各地社会保险局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要求,不可私下与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对符合条件的,务必要求用人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签订100万-500万的延期缴费协议的,需向市(州)级社会保险局备案,签订500万以上延期缴费协议的需要向省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研究制定本地执行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牵头主抓、协调推进的责任,与金融部门、行政部门、媒体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查询划拨,联合惩戒与媒体曝光等工作;要加强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培训,利用《暂行办法》实施的有利契机,规范经办程序。

  (二)加强管理,及时跟踪督导。各地要对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实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行年薪制、享受奖金福利待遇等情况,对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未履行承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联系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要求进行处罚,并在当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曝光。建立工作台账。各地要按照建立的用人单位延期缴费的工作台账,对用人单位进行及时的督导、跟踪。

  (三)严肃执行,不得擅自突破规定要求。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内容执行,不得擅自突破缓缴条件和期限、简化办理缓缴的相关手续、放松办理缓缴的审核条件、违反办理缓缴的备案管理要求。省局将加大督导力度,对突破规定要求的,采取相应的追查问责。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17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德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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