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4号)文件精神,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3年内补缴2022年养老保险费。
2023年6月末前补缴2022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与2022年相同,7月以后补缴2022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更改为2023年新标准。请广大个体参保群众在2023年12月29日前自主补缴,避免超期无法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
东辽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