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提高保障能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31
来源:

吉劳社失字[2002]7号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
      今后几年,是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关键时期。目前,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减少,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萎缩,基金收支矛盾十分突出。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提高保障能力,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部门密切协作。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工作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工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按照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的各项法规政策,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应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发展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费情况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财政管理与监督,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代为扣缴办法,将失业保险费直接转入当地(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是具体负责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和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经办机构。要树立征缴主体意识,落实征缴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做好扩面、征缴、发放的基础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要认真开展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金核查工作,拟定参保单位征缴计划,及时督促参保单位缴费,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突出重点,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失业保险扩面工作要以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为重点。外商投资、各类股份制和私营企业都应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各级社保公司要在统计、工商、税务、人事、财政等部门的配合下,按企业、事业单位名细过录表,逐户核对是否参保。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要结合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应保尽保。
三、强化措施,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拒缴单位该曝光的要曝光,该处罚的要处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对社会保险公司提交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欠费单位,应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知社会保险公司。要杜绝协议缴费和向企业返还资金,不允许企业只缴养老保险费不缴失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的市、县(市),征缴的保险费必须严格按比例分帐,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收缴率要相同。要按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10个部门《关于加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管理的通知》(吉劳社发[2001]7号)的要求,加大清理欠费工作力度,在与欠费单位签定补缴计划的基础上,今年必须做到清收历年陈欠10%以上,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四、把好入口,从严审核享受失业保险人员资格。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直接裁员与下岗职工出中心进入失业保险的接续工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把好入口关。要细化对没有真正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领取失业证、已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具体认定和管理措施。要与社区、街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准确掌握失业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已实现再就业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要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要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按月审核、按月发放,取消一次性发放的作法,要密切关注弱势群体,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失业保险金。
五、加强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各项规章、制度、程序、办法。认真做好参保单位的登记工作,凡新参保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已参保单位要做好年检验证工作;已转制、兼并、破产的单位,要及时变更或注销登记。要着重做好个人缴费的记载和月平均参保人数、月平均缴费金额、月平均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额等项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要加快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的步伐,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使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六、增强调剂功能,建立预警制度。从今年起,省级调剂金按各地实收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0%按月上解省社保公司,拨付省级调剂金采取与各地工作实绩挂钩的办法。对扩面达不到95%、已参保单位征缴率达不到90%、未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市、县(市),省里将不予调剂。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凡支付能力不足两个月的,应及早报告当地政府,以便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同时报省社保公司备案。
七、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鉴于当前下岗职工逐步减少,失业人员急剧增加的现状,在确保在中心下岗职工生活费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存在缺口的市、县(市),可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将失业保险金两个百分点缴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用于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问题,具体转入额度由市、县(市)政府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划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的额度),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仍不敷使用的市、县(市),按《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以确保失业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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