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小王在昌平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入职时,小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要求小王签订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组成部分,直接付给小王。小王由于急于找工作,也没想那么多,就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承诺书。工作一年后,小王觉得还是应该上保险,于是跟公司谈了此事,但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小王和公司签订了承诺书,等于是她自愿放弃上保险的,所以公司拒绝给上保险。于是小王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公司让员工承诺放弃让公司缴纳社保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所以,工作人员建议小王以此为依据去跟公司再协商一下。
本案中:
第一,用人单位不要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因为这类条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最终走上法律途径,劳动者的权利不会因签订这些条款而无效。
第二,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防止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
第三,在发生劳动合同履行纠纷时,劳动者要勇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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