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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规定,可按年度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已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年度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于各缴费年度中因个人就业和经济收入等原因当年无力缴费,但确有连续缴费意愿的,可以在年度缴费期结束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不超过3年的书面缓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程序受理后,个人可以缓缴。在缓缴期满后仍未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业务,也不得以加收滞纳金的方式办理补缴业务。参保人员不能连续申请两个缓缴期。

(责任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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