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冒领、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5-06 来源: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为依法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依法维护广大参保对象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档案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严厉打击冒领、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对社会保险欺诈的刑罚适用进行了明确,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统一。冒领、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除追回外,还将处以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一)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
  (五)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六)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行为:
  (一)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二)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欢迎广大参保群众积极举报,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全过程广泛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438)—6830080; (0438)—6830063。

 

 

(责任编辑:扶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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