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落实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6 来源:
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参保失业人员: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和《关于落实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80号)文件要求,现就扶余市社会保险局落实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执行时间从202111日至20211231日。202011日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执行期内不受取得证书12个月内申请的时限限制(证书颁发之日起至12个月申领期满前缴费必须满12个月)。

二、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资格条件

20211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失业补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实际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和实际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期限及方式

申领受理期限截止至20211231日,失业人员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上经办大厅、吉林掌上社保APP、微信、支付宝等提出申请。

(三)申请要件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四)计发标准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最长可享受6个月(与2020年累计计算),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标准分两个档次:

1.累计实际缴费满1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

2.累计实际缴费不足1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

(五)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继续实施阶段性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一)资格条件

20211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二)申领期限及申领方式

申领受理期限截止至20211231日,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上经办大厅、吉林掌上社保APP、微信、支付宝等提出申请。

(三)申请要件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四)计发标准

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期限最长为3个月(与2020年累计计算),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五)停发条件

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扶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86

 

(责任编辑:扶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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