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文件要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按照《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2号)文件要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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