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解答
发布时间:2021-10-15 来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解答

1.参保范围是什么?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保。

2.如何办理新参保手续?

城乡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乡镇劳保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如下:

(1)2011年-2018年:每年100-1000及1500、2000元共12个缴费档次。

(2)2019年1月1日起:每年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七个档次。

4.何时可以享受待遇?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从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如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无需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未及时参保人员,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待遇。

5.待遇怎样计算?

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目前,长春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3元。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另外加发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6.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可以。2014年2月21日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继承人只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2014年2月21日之后(含2月21日)死亡的参保人员,继承人可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以及政府补贴。

7.参保人员何时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保与城职保的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两项保险制度的衔接手续。

8.如果同时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不可以同时领取两项待遇。如已经同时领取,可以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返还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责任编辑:扶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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