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09 来源:
 广大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64号)精神,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社保局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本次缓缴实行免申即享,个人无需到社保办理缓缴业务申请,2022年底前未缴费的,2023年6月末前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用,缴费标准与2022下半年缴费标准相同,2023年下半年缴纳的按照2023年下半年标准缴费。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09号)精神,符合条件的缓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时间可相应顺延。​

 


扶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扶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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