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我局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高效、勤政、廉洁的职工队伍,特制订职工轮岗学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保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每年开展一次轮岗工作,涉及单位内部各科室及岗位(有任职要求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除外)。
第三条 轮岗交流由人事科组织实施,具体轮岗人员及时间根据各年度具体安排进行。
第四条 内部轮岗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人事科制定轮岗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各科室工作实际安排,讨论研究确定本年度的轮岗岗位及轮岗人员。
第五条 轮岗工作遵从个人服从组织安排的原则,职位安排需结合工作实际,可适当参考个人意向。
第六条 以完成轮岗时所在职位的工作任务为主,不得擅离职守。
第七条 轮岗期间一旦出现违反各项规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追究轮岗人员及其所在轮岗科室负责人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人事教育监察科负责跟踪考察轮岗人员的工作情况,轮岗周期为7天。
第九条 距退休年龄不满二年的人员,可不参加轮岗。
第十条 科室人数较少难以开展轮岗的,由人事科在全单位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十一条 轮岗人员必须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轮岗交流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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