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作通报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条 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其他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向负责科室提供重点工作通报内容。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进行通报:
(一)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重大决策;岗位设置、岗位职责;
(二)党委的重大决策(决议);党委民主生活会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重要工作情况通报;领导班子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民主评议党政班子、领导干部及党员情况;组织发展情况;党费交纳情况;各级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奖励情况等;
(三)工会方面: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各级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奖励情况;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省区市政府
省区市人社部门
市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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