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9 来源:

    为提高全局督查工作质效,确保省、市局党组及地方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畅通,结合扶余局实际,现制定如下制度。
  一、督查督办内容包括: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上级重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局班子、局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局党委书记、局长指定督办的事项;局党委授权由其他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上级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上级文件、信件的拟复、拟办事项;群众来信来访、网络舆情;批评、建议类事项;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二、明确专职科室行使其督查督办职责。局综合科为督察督办责任科室,其主要职责为:对受理、办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进行预告;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业务进行催办;对领导批办的工作及其它重要事项实行跟踪督办;就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
  三、坚持督查督办原则。突出重点,围绕局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按要求督办的工作立项督办;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务求落实,通过督促检查,促进决策和立项事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严格执行督查督办程序。1.拟办。在接到局长交办事项或局班子会议做出决定(安排)后,由局综合科拟出清单,明确工作重点、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报局党委书记审定。2.立项。填写《扶余社保局督办单》,明确事项的内容及要求,被督办科室和人员、交办时间、完成时限等,并进行项目登记立项。3.承办。承办科室和人员接到《督办单》后,应及时、认真地办理。对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确有困难不能办结的,需向督查办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告分管领导。4.反馈。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在填写完督办结果,并由承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及时将《局督办单》交至局综合科。5.催办。局办按完成时限提前3天对督办事项发出口头通知,承办科室和人员对交办的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局办发出书面《催办通知》,并向分管领导报告;超过2个工作日还未完成督办事项并不说明原因者,将予以通报批评。6.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局综合科将《督办单》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督办工作材料,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和立卷,年终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存档。
  五、严格执行督查督办制度。

    1.逐级负责制度。督办事项要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单位和人员承办。分管领导要重视,相关科室必须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有结果,督办结果必须填写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2.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领导的要求办理。

    3.考核处罚制度。对上级文件要求、会议决策和领导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未严格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的,按相关纪律严肃处理。因办理不认真,且拒绝服从督查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4.定期通报制度。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督查办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5.保密制度。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责任编辑:扶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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