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9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7 来源: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要求仍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规定:2019年,我市参保企业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数的上限为15,368.37元/月,下限为3,073.67元/月。

    二、 参保单位申报、缴费

    2019年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实行先申报后稽核制度,参保企业需到社保局办理信息登记并签订《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承诺书》后,自主完成全年基数申报。并准备好缴费基数资料并接受实地稽核,因企业原因,不能按规定完成实地稽核的,停办所有社保业务。具体原则如下:

    1.养老保险基数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确定,并执行上下限规定。

    2.失业保险基数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标准确定,并执行上下限规定。

    3.对于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将由稽核审计科室按规定给予核增。对瞒报、漏报、故意少报等行为性质严重的,我局将依法提请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局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局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局按照规定结算;并按规定收取单位滞纳金。

    5.自2019年1月起,参保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的申报期内至我局业务经办大厅办理当月人员申报业务,及时增、减人员,打印《缴费通知单》,并于每月20日前按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及时到账分配。未按单或未足额缴纳保费的参保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收取单位滞纳金。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为业务与财务对账时间,不办理参保单位各项业务。

    6.漏保及欠费人员按规定加收利息、滞纳金

    参保单位为漏保人员、欠费人员补缴保费时,由单位和个人从本人应参保或应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当时的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单位滞纳金。

    三、灵活就业、个体参保、续保人员缴费办理

    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个体参保、续保人员均可缴费:社平工资缴费标准为12294.7元/年,全市各农商银行网点均可代收2019社保缴费,参保人可持身份证原件直接到就近的农商行网点进行缴费。根据吉人社联字[2017]105号文件规定:“2018年后不再允许跨年缴费,应当按照年度连续缴费。因为个人原因自行中断的缴费年限,不能以事后追缴的方式进行补缴。如由于个人就业和家庭收入等原因造成当年无力缴费,个人仍有连续缴费意愿的,可以在当年缴费期结束前向市社保局提交书面缓缴申请,可以暂缓缴费(最长可缓缴3年),在缓缴期内,不能再次申请缓缴。”

 

 

(责任编辑:jlsi_gzl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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