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费减负政策致参保企业一封信
各参保单位:
您好!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保降费减负有关精神,依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低费率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原20%比例一次性下降至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标准执行。
二、调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
从2019年5月1日起,参保单位暂以上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300%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待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珲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