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实施问答
1.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3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期限如何确定?
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
3.如何划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类型?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减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依据。
(1)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定。依据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划定。依据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3)事业单位划定。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定。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5)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名录确定类型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需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核实完善确认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结合单位参保方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6)对相关部门尚未确定单位类型、参保登记信息无误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单位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要的,不增加单位事务性负担,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险局依据单位填报的《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3)所承诺的本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对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实行承诺制,由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认定,提出类型划分审核意见。
(7)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具体减免费款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8)随同大型企业(集团)参保登记、缴费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等(简称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申请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由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自行承诺申报,填报《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4)。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由社会保险局向参保单位发出《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附件5),按照上级单位类型进行确认。
(9)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
4.参保单位类型划分履行哪些认定程序?
各级社会保险局将本地单位类型划分审核意见汇总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省社会保险局统一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异议的可由参保单位提供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申请变更划分类型。
5.参保单位已缴纳减免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如何返还?
(1)已缴纳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对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必要时也可尊重企业意愿选择;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与参保单位沟通协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2)各级社会保险局要针对企业退费事项逐一电话回访,确认退费意愿后进行电话回访登记,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3)各级社会保险局履行退款审批程序后,予以基金支付。
6.阶段性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适用哪些参保单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7.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到什么时间结束?
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8.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按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http://jlsi.jl.gov.cn/ssb/index.jhtml)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参保单位每月20日以前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2)缓缴审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需将缓缴相关材料报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报上级审批后,审批结果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通知参保单位。
(3)缓缴办理。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下载填报)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补缴。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
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1)普通稳岗返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超过5.5%的中小微企业;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属于去产能、“僵尸”以及失信范围的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多的龙头企业,倾斜支持医疗物资、公共事业、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保障供应企业。
10.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执行期限和标准是什么?
稳岗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末,普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11.普通稳岗如何办理?
(1)企业通过数字证书或“吉林e章通”(手机盾)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申请普通稳岗返还。
(2)各级社会保险局通过“稳岗返还网上审核信息查询”界面,查询企业网上经办(手机盾)申报信息,根据申报企业ID,在“稳岗补贴审核”界面进行审核。
(3)根据“信用中国”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剔除失信、“僵尸”、不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4)审核通过后,由社会保险局对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6)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1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如何办理?
(1)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
(2)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申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及裁员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失信企业。
(3)各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4)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6)及时做好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13.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14.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内的统筹地区,不调整费率,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50%。由各地社会保险局测算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15.单位社会保险费减免缓期间职工个人是否正常缴费?
本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减免期间参保单位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职工应按月缴纳。确有特殊困难的,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并由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承诺书后,可缓缴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并按单位缴费部分审核审批程序同步办理。职工缓缴个人缴费的,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16.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如何为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
职工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企业,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对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不享受减免政策,单位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代扣代缴。
(二)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二、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大型企业在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或期满后,中、小、微型企业在免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三)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可由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社会保险应急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全面实行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经办管理服务,采取线上办、延缓办、预约办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各级社保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规定,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企业类型划分名录,结合企业参保情况实际,认定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范围,经省社保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各级社保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企业类型范围,依据减免期间企业申报缴费情况,分户核定减免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对2月份社会保险费已缴纳的企业,依据企业意见,减免的单位缴费由社保部门退回或用于抵顶以后缴费。
(二)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严重困难企业,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由所在地社保部门审核,省社保局复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经批准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与所在地社保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后,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不办理审核手续,由各级社保部门初审待遇申领,实施按月预发,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算。对预发的基本养老金实行多退少补。
四、统筹做好相关社会保险支持政策衔接落实
(一)各地要按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持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全面实施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与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形成叠加效应。
(二)各地要全力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降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门槛,优先安排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最大限度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稳定职工队伍的作用,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三)各地要确保参加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专项政策及时便捷落实到位,确保一线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无后顾之忧。
五、全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针对社会保险费“减、免、缓、返、降”政策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带来的影响,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筹集和调度,努力提升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一)各级社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情况,合理预测基金收支,及时提出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省社保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按程序报批。
(二)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大基金征收、资金筹集和库款调度力度,落实责任分担机制,全力防范基金支付风险,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和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工作,确保缓缴社会保险费当年征收到位,加大政策支持宣传力度,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持续参保缴费。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月调度工作机制,由省社保局按月调度各地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资金筹集及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制定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各地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号)要求,加快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提升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整体支撑能力提供制度保障。
六、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和社保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全力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加强政策执行监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政策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
(二)财政、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工作衔接配合,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为政策实施落实提供支持。
(三)各级社保部门负责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企业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内控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精准、规范、及时、到位。省社保局负责制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减免缓范围和时限,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现有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和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免征社会保险费
第一条 范围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6月30日前的中小微企业(含享受“个转企”政策的企业和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免予征收。
二、关于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范围参保缴费时间在2020年4月30日前的大型企业(含2020年2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期限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申请受理
1.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按照《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7〕70号)提出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无需履行抵质押相关程序。
2.2020年2月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http://jlsi.jl.gov.cn)填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并提供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及2020年2月份以来的单位财务报表、工资和生活费发放明细。
3.参保单位每月20日以前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提出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需将缓缴相关材料报送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集中统一将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材料送至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参保单位综合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于每月21日前将《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缓缴相关材料报省社会保险局进行复核。
2.省社会保险局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复核意见后,将《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附件2)及参保单位缓缴相关材料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省社会保险局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反馈至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发送至参保单位,并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可通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网站下载填报)。
第九条 缓缴办理
1.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与参保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后,办理参保单位缓缴,并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标识登记,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
2.缓缴期满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告知参保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12月底前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超期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2021年1月1日至补缴欠费到账前的滞纳金。
四、关于企业稳岗返还
第十条 范围
1.普通稳岗返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中小微企业;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主要适用于2019-2020年出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属于去产能、“僵尸”以及失信范围的企业。各地可根据企业纳税、进出口、生产经营、利润等核定项目,综合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和企业困难情况,制定核定依据和办法,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积极复工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多的龙头企业,倾斜支持医疗物资、公共事业、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保障供应企业。
第十一条 期限和标准稳岗返还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末,普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第十二条 普通稳岗返还程序
1.企业通过数字证书或“吉林e章通”(手机盾)登录吉林省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申请普通稳岗返还。
2.各级社会保险局通过“稳岗返还网上审核信息查询”界面,查询企业网上经办(手机盾)申报信息,根据申报企业ID,在“稳岗补贴审核”界面进行审核。
3.根据“信用中国”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剔除失信、“僵尸”、不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4.审核通过后,由社会保险局对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6.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程序
1.企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
2.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对申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及裁员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情况,剔除失信企业。
3.各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4.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
6.及时做好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五、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第十四条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第十五条 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内的统筹地区,不调整费率,执行原费率(2018年4月费率,下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原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原则测算,各地社会保险局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通过后,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六、关于参保单位类型划分
第十六条 划分类型按减免政策实施需要,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进行类型划分。参保单位类型具体为:
1.大型企业;
2.中小微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4.事业单位;
5.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类型划分范围。
第十七条 划定办法
1.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定。依据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划定。依据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3.事业单位划定。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4.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定。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5.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名录确定类型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需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核实完善确认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结合单位参保方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6.对相关部门尚未确定单位类型、参保登记信息无误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单位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要的,不增加单位事务性负担,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险局依据单位填报的《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3)所承诺的本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对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实行承诺制,由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认定,提出类型划分审核意见。
7.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具体减免费款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8.随同大型企业(集团)参保登记、缴费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等(简称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申请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由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自行承诺申报,填报《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4)。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由社会保险局向参保单位发出《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附件5),按照上级单位类型进行确认。
9.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各级社会保险局将本地单位类型划分审核意见汇总报省社会保险局审核,省社会保险局统一审核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参保单位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异议的可由参保单位提供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申请变更划分类型。
七、关于社会保险费退款返还
第十九条 原则已缴纳减免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应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必要时也可尊重企业意愿选择;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与参保单位沟通协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第二十条 登记各级社会保险局要针对企业退费事项逐一电话回访,确认退费意愿后进行电话回访登记,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程序 各级社会保险局批量汇总企业退款金额,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用款审批单”,后附退款企业明细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账号、开户行),履行退款审批程序后,予以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核算各级社会保险局要根据退款资金使用需求,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及时办理退款。要根据退款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冲减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并将退款结果及时反馈。
八、关于调整缴费基数核定
第二十三条 缴费基数核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有关规定,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九、关于个人缴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缴费本次减免政策是对适用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单位缴费部分应缴纳的减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减免期间参保单位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应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由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承诺书后,可申请缓缴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并按单位缴费部分审核审批程序同步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权益记录对减免期间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在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保障职工权益不受影响。涉及缓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十、关于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参保单位缓缴保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各级社会保险局初审,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预发基本养老金,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实施阶段性减免失业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失业人员正常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到职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暂按缓缴前缴费情况预发,待疫情结束补缴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关于风险防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内控管理各级社会保险局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对各项政策措施要严格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各级社会保险局要通过经办大厅、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相关企业划型结论进行公示,确认一批公示一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
第三十一条 违规处理发现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违规违法问题时,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十二、关于预算调整及运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原则各级社会保险局要严格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规定,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基金支出预算进行相应调整。本着实事求是总体原则,在各项社会保险费“免、减、缓、返、降”的范围和期限内,合理预测基金收支,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变化调整情况,不得随意扩大调整范围。同时,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程序,保证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质量和编报进度。
第三十三条 范围 针对社会保险费“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相关指标带来的影响,对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行调整。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等基金收入预算调整。
2.失业保险包括基金收入、基金支出预算调整。其中,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调整,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稳岗返还支出预算调整。
3.工伤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 方法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分类测算分析,并相应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1.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参保单位类型划分标准、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分别进行测算,对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影响的相关指标进行合理分析测算,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
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收入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依据缺口分担机制,对当年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后产生的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进行测算,适当调整地方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收入预算。
2.编制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参保单位类型划分标准、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分别进行测算,对受阶段性减免失业保险费政策影响的相关指标进行合理分析测算,调整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
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疫情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23号)相关规定要求,对于失业保险待遇、稳岗返还支出做出测算,调整失业保险支出预算。
3.编制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严格按照参保单位类型划分标准、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分别进行测算,对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影响的相关指标进行合理分析测算,调整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程序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报程序,应按照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编报职责和程序进行。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采用“三级测算、省级编制、二上一下”的形式,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依照有关要求和省级审核意见,逐级编制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由省社会保险局汇总形成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批准。
2.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采用“三级测算、省级指导、市州编制、二上一下”的形式,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依照有关要求和省级审核意见,逐级编制2020年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由市(州)社会保险局汇总形成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局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采用“三级测算、省级指导、市州编制、二上一下”的形式,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依照有关要求和省级审核意见,逐级编制2020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由市(州)社会保险局汇总形成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分别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做好基金风险预测分析各级社会保险局要进一步强化基金运行风险的预测分析和监控预警,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资金运行情况,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快速落地落实,切实履行地方政府责任,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度,认真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政策制度机制,严格落实省和市县责任分担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 做好基金运行监控预警各级社会保险局要按照月报告、月调度、月通报、月安排工作机制,按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和支撑能力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对存在的风险要及时预报预警,与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提出切实有效措施,客观如实地预计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以及收支缺口等情况,由市(州)社会保险局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省社会保险局,并按月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方案,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中,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预发、信息系统操作相关说明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工作方案另行下发。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