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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0〕1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失业保险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做好特殊时期失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职工队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将因受疫情及延迟复工影响损失较大和积极复工生产的参保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可按照国家最新政策适时调整裁员率控制标准并予以优先发放,切实减轻其损失,支持其吸纳和稳定就业。

  (二)加快稳岗返还工作进度。各地要提前启动稳岗返还工作,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要充分依托信息手段,优化审批流程,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业务的网上办理,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审核完毕。

  二、确保待遇发放

  (一)推进网上办理。各地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领金人员的生活保障,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领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受60日期限限制,可根据疫情适当顺延。对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宣传公布,积极实施失业保险业务网上办理,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地区应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要简化经办环节,缩短办理时间,

  在过渡期间,及时对外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借助信息手段,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调〔2019〕342 号)要求,积极配合省发改委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工作,及时化解失业人员因物价上涨所造成的生活困难。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社部门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要结合失业保险工作实际,提前部署,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摸底排查工作,要做好发放失业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工作,要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编辑:珲春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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