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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未缴纳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业务咨询电话:0433-7512409

  珲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责任编辑:珲春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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