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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理论学习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2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弘扬开放包容、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和谐奋进的延边风尚,建设整洁环保的生活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和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 每年五月为文明行为促进月,集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尊重民族习俗,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三)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穿着要得体,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顺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九)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安全、文明,礼让行人,禁止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占用应急出口、通道;

  (二)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礼让行人,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有需要的人员让座,不得抢座、霸座,不脱鞋晾脚,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六)尊重司乘人员,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七)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安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文明使用,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八)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三)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地扔烟头;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七)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八)不随意抛撒、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

  (九)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

  (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秸秆、杂草;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不随意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各类自然保护区;

  (五)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六)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二)不私搭乱建;

  (三)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犬绳牵犬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在小区公共区域种植农作物;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办理红白或其它喜事,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二)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三)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化肥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五)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信息;

  (三)不泄露他人隐私;

  (四)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任何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五)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增强守信自律意识。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抵制假冒伪劣,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民在涉外活动中,应当尊重对方文化习俗,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四)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五)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六)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科学预防疾病。

  第二十四条 倡导见义勇为,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依法保障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赈灾、优抚等各类慈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倡导为他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或者救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普活动。

(责任编辑:珲春市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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