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3 来源:

 

吉人社办字[2016]41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养老保险缴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起,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可选择上述标准的120%、110%、80%、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仍使用实际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参保人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趸缴本人灵活就业期间未参保年份的养老保险费,首次申报趸缴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累计趸缴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趸缴年限全部纳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其中,2015年底前已参保的人员,2016年底前申请趸缴的,仍按2014年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三、趸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限于在趸缴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返还本人,个人账户利息保留。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单位所得税率低于25%,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由参保单位提供),依法自主申报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业务,期限暂定为三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68

(责任编辑: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桦甸市永吉街永和委一组

网站标识码:2200000024 邮编:132400

版权所有: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ICP备05005982号

吉公安网安备22000002000003号

吉林掌上社保APP扫码下载

苹果商店
安卓本地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