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3 来源:

 

吉人社办字[2016]40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4号),减轻社会保险负担,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现就有关养老保险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毕业5年内的高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进入大学生创业园创办的企业,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比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大学生创业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与大学生创业园签订的入园协议书进行认定。此项政策期限暂定为3年。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份,个人自愿,可从毕业当月起,按照当年的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补缴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作为计算工作年限的依据。高校毕业生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毕业证》。此项政策期限至2017年底。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到位,不得另设门槛、附加条件。同时,要严格把握政策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防止基金流失。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8日

(责任编辑:桦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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