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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问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3年我省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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