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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衔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愿选择退保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未参加新农保的,为其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从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开始补缴并享受政府补贴,从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三、“老农保”个人账户原则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员,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缴费,未参加新农保的,为其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从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开始补缴并享受政府补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

       四、“老农保”参保人员现已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五、“老农保”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新农保规定的年度记账利率记息。

       六、“老农保”参保人员户籍变更为非农业户籍的,按本办法并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理,并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各项经办工作。

       各地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本意见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经办手续从各地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开始补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jlsi_hls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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