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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和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和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一、参保缴费方面

(一)参保条件

凡具有和龙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

(二)参保方法

居民可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直接到社保局大厅办理。

特殊困难群体(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特困人员等)还需携带相关身份证明

(三)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目前共有13个缴费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每个缴费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缴费补贴。具体见下表:

缴费档次

城乡居保

缴费补贴合计

 

省补贴

县补贴

100

60

18

42

200

70

24

46

300

80

30

50

400

90

36

54

500

100

42

58

600

110

48

62

700

120

54

66

800

130

60

70

900

140

66

74

1000

150

72

78

1500

160

87

73

2000

170

102

68

3000

180

102

78

【城乡居保保费是按年缴费,以上档次是一整年所需缴纳的金额。只有缴纳当年保费的,才可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在当年缴纳保费而办理中断补缴手续的,不享受政府补贴。自2019年起,只有特殊身份人员(低保人员、特困人员、残疾人员等)可选择100档次。普通人员每年最低档次为200元。】

(四)政府代缴政策

凡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身份(低保人员、特困人员、残疾人员等)参保人员,市政府为其每年代缴保费。具体代缴金额见下表:

参保身份

财政代缴金额

低保

100

特困

100

重症残疾(一、二级)

100

农村轻残(三、四级)

100

城镇轻残(三、四级)

50

脱贫人口

100

贫困重残

200

失独人员

100

失独低保

150

失独重残

200

(五)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开始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缴费方式共有三种。

1.银行缴纳。参保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到和龙市内任何银行均可以现金模式缴纳保费。

2.税务窗口缴费。参保人可携带银行卡到政务大厅三楼税务窗口缴纳保费。(税务窗口不收取现金)

3.网上缴费。参保人可在微信小程序、支付保内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输入身份证号、姓名即可缴费。

【缴纳当年保费可直接通过以上方式缴纳,无需社保出具单据,参保人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缴费档次。若是补缴往年保费,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到社保局大厅或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补缴手续后才可缴纳保费。】

二、待遇方面

(一)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年满60周岁、且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待遇。

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居民,不需缴费,自办理参保之月起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2011年7月前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户籍居民,也不需缴费,自办理参保之月起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待遇组成

城乡居保待遇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目前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123;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个人账包含个人缴纳的保费、政府代缴、缴费补贴、利息收入、集体补助等】

(三)缴费年限加发

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即(实际缴费年限-15*5就是因缴费年限长而每月加发的待遇。

【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的5元基础养老金与参保人个人缴纳695元所得的待遇相同,因此,建议符合条件的人员连续缴费,增加缴费年限,从而提高基础养老金。】

(四)高龄加发

按照文件《吉林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吉人社20188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分年龄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对65至69周岁每月加发2元、对70周岁至79周岁每月加发5元、对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加发10元。资金由省和县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

三、丧葬补助制度

(一)丧葬补助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的发放工作由社保局负责。

1.发放对象及补助标准。2021年6月1日(含当天)后死亡且领取和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标准为一次性补助600元。

2.不予发放情形。死亡时按照相关规定不符合和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已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人员;其他规定不予发放的情形。

(二)领取方式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死亡人员社保卡(也可为法定继承人、指定继承人的社保卡)在死亡后的3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或户籍所属乡镇、社区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办理完成注销手续后,社保局于当月将丧葬补助金发放至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社保局业务咨询电话:0433-4226599

税务局业务咨询电话:0433-5040185

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编辑: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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