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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68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就组〔2022〕1号)精神,自2022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一、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自2022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一类至八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3%、0.6%、0.8%、1.0%、1.2%、1.5%、1.8%、2.5%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

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延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一类至八类风险行业实际执行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1%、0.2%、0.35%、0.45%、0.55%、0.65%、0.8%、0.95%。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缴费比例。

 

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5月14

(责任编辑:和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_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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