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18-08-20 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一、2018年以前中断缴费的,是否可以补缴,如何补缴? 

  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的人员,2018年1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继续按照《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22号)规定执行。即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欠费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2%划入社会统筹部分以本人申请补缴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符合《关于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缴费的补充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57号)规定条件人员,仍可按中断期间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和10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是否需要按年度连续缴费?是否可以补缴? 

  2018年1月1日以后,各类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应当按照年度连续缴费。因个人原因自行中断的缴费年限,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进行补缴。 

  三、2018年1月1日以后因个人就业和家庭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当年无力缴费,但本人仍有连续缴费意愿的,应当如何办理? 

  2018年1月1日以后,由于个人就业和家庭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当年无力缴费,个人仍有连续缴费意愿的,可以在当年缴费期结束前向社保局提交不超过3年的书面缓缴申请,可以暂缓缴费。 

  已经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缓缴期未结束(包括缓缴到期和提前缴费两种情况)前,不能再次申请缓缴。 

  缓缴期结束,参保人仍未缴纳的,视为个人违约并自愿放弃该缴费年度的缴费权益。对中断的缓缴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业务,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计为缴费年限。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如何处理?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没有参保缴费记录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不能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六、漏保职工是否可以参保缴费? 

  对应依法依规参保而未办理参保手续且能提供真实原始档案的漏保人员,可以参保缴费且没有年龄限制。 

  七、补缴2018年1月1日前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的,是否可以跨统筹地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补缴的年限可以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提供以上文书的,补缴的年限不能跨统筹地区转移。 

  八、辉南县缴费困难人员政府贴息贷款政策。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且足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贴息贷款。 

  九、辉南县以个人身份新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一次性缴费补助政策。 

  2018年1月1日以后以个人身份新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参保年龄(周岁) 

  补助标准(元∕人) 

  16-35 

  800 

  36-45 

  600 

  46-60(男) 

  400 

  46-55(女) 

  400 

(责任编辑:jlsi_hn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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